【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造谣传谣需担责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0日 点击数: 字号:

网络谣言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新闻组、即时通讯、电子公告牌、博客和其他社会性软件(QQ、微信、微博等)等来传播。而且社交软件中的传播,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使得它传播的谣言更具有"可信性"

近日,临沭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为博取流量,在明知露天烧烤摊邻桌之间发生纠纷,执勤民警现场及时调解处理,无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出大事了,吃个烧烤都能出人命”谣言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目前,临沭公安机关依法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其造谣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

    警方提醒: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处理。广大网民应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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