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实习(就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7日 点击数: 字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实习(就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各系部:

为做好我校学生实习(就业)工作,现将《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实习(就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临沂市工业学校实习(就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临沂市工业学校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

临沂市工业学校实习

工作管理制度

(试行)

 

 

 

 

临沂市工业学校

2021年12月


目  录

1.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4

2.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7

3.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

4.学生实习考核评价制度····································· 15

5.实习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18

6.实习学生请销假制度······································· 20

7.实习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22

8.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 25

9.学生实习保险管理制度····································· 27

10.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 28

11.企业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 31

12.实习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 34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

实习管理制度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也是学生与企业接轨的重要途径。依照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文件精神,为加强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切实提高学生实习质量和效果,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实习基本条件

第一条  年满 16周岁,健康经监人同

第二条  学业评定:跟岗实习在校学习时间一般满两个学期,顶岗实习一般满五个学期(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程并考核格,临沂市工业学校部门核准过。

第三条  品德评定:在校表现良好,无重大违纪受学校处分的,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准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生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认识、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顶岗实习以学校统一安排为主,特殊情况可申请自主实习。

第五条  认识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一学年,时间不超过一周;跟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学年,时间不超过二个月;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支持鼓励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基本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实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学生的实习全面工作

第七条  学生实习前,由各系部提供即将参加校外实习合格学生的大致情况统计(专业、人数及名单),每年6月30日前将学校实习方案及计划上传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系部上报实习信息 ,确定实习人员,做好材料准备工作(企业材料、上报材料、存档材料)。

第九条  学生实习前由招生就业处牵头会同相关系部对学生实习进行动员、培训和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并对学生进行以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避免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条  实习前学校须为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被实习单位录用的学生,填写监护人知情书(监护人、学生签字),签订实习三方协议,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入职实习。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要求自主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系部、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后,提交自主实习申请书、入职单位证明和实习协议,办理自主实习。

第四章  实习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要按照实习计划和岗位特点,安排好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实习任务,认真做好实习现场工作记录,独立完成《学生实习手册》。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实习单位的准员工,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征得实习单位批准,并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实习期内如需变更实习岗位,须征得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的,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校企双方要共同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应积极与校企双方指导教师沟通,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实习指导教师,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

第十八条  确因特殊原因提前终止实习的,经学校同意按实习单位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返校,系部根据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由系部重新安排组织校内学习。(疾病原因须向学校提供县(区)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手册或其他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凡参加顶岗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80%者,实习成绩均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  顶岗实习与就业相结合,实习期满,若实习单位同意聘用,学生愿意留任,学生可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实习期间未完成实习任务,经查无重大违纪现象的学生,可由学校安排与下一届学生再次实习或参加由学校核准的自主实习,实习完成并通过考核鉴定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根据学校考核成绩、企业考核成绩,按照“学校考核成绩×30%+企业考核成绩×70%+加分”计算评定学生最终实习成绩。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共同考核办法,考核成绩纳入学籍档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实习

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教成〔2016〕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教育

第一条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

好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二条  安全意识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意识是现代企业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校实习工作的重要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学生实习的全过程,学校要做到在学生实习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过程中要有注意事项提示,实习结束后要有安全总结。

第四条  实习前,学校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强调劳动安全防范,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条  实习前,学校与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实习前,学校应了解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强化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各实习单位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七条  要结合每一次实习的特殊性,在实习操作规程、实习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一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要求实习单位指定专人密切联系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安全情况通报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要求实习单位必须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上岗。

第十条  学校严格要求实习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程参加实习,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强化工作过程中安全意识的培养。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流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使用设备或工具,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二条  对实习单位有不安全因素性质的工作,学生和实习指导教师要主动与实习单位协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集中到企业实习的学生由企业提供住宿,企业和学校应对学生的住宿环境做出相应的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先消除后入住,时刻提醒学生注意防火、防电。

第十四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制定相应的住宿管理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五条  自主实习的学生,食宿自行解决,监护人知情,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  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强化交通安全教育以及业余时间的人身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不断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按所到企业进行分组,确定组长及负责人,建立汇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前,必须为每位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自主实习的学生,学校要指定专人与之保持联系并做好实习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或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招生就业处、各系部与班主任“四级”负责制。由招生就业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统一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系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和系部职责 

1. 招生就业处根据系部上报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招生就业处、各系部负责学生实习教学过程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3. 招生就业处、各系部负责督查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4. 招生就业处、各系部负责实习指导教师参与实习过程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企业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代表学校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如遇实习学生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向系部、招生就业处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才能指导学生的实习教学。

2.学生校外实习出发前,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同时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3.到达实习单位后组织实习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情况,并掌握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查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4.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在外集中实习期间,应定期召开全体实习学生安全会议,强调安全问题。

5.做好学生从学校到实习单位的衔接工作,及时将实习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学生;定期与实习学生联系,提醒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和企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学生的入厂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企业指导教师有对实习学生岗位安全操作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实习学生假期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及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接受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确保实习安全进行。

  2.校外集中实习学生应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负。

  3.实习学生实习期间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4.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吸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5.实习学生必须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应立即停止其实习活动,令其返校,并向校领导报告。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实习必须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请假;更换实习单位必须由本人申请,经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实习领导小组批准;未经允许更换实习单位的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由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习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与他人发生冲突事件等情况时,实习指导教师首先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实习单位领导、学校领导,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实习学生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实习指导教师与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视情况报告实习单位、学校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 习单承担任及理善工作,校为生办理了学实习任保险,由险公按相条款规定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关管理部

门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临沂市工业学校实习学生安全及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防范实习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学生实习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实习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实习就业副校长

成  员:实习部门负责人、各系部负责人、校企双方指导教师

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实习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

2.负责检查学生实习安全工作,巡查学生实习安全情况,督促实习安全工作小组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根据实习安全工作小组的报告,处理学生实习期间的各类安全突发事故、事件。

4.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负责落实学生实习日常安全工作,关注学生实习安全情况,积极预防各项安全突发事故、事件的发生,排除安全隐患。

6.保护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

7.负责落实每次实习涉及实习安全的其他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及安全准备工作、实习中的安全事故响应、防范监控及其他未尽事宜。

三、应急预案启动和处置程序

(一)预案识别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判定为突发安全事件,应启动应急预案。包括:

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事故、突发疾病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事件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二)预案启动及处置

发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本预案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一、二、三级。

1.特大事件(I级)

发生死亡、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应判定为特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第一,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做好相关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现场原始信息的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第二,学校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应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汇报事故情况,做好现场相关人员思想工作,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三,学校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根据现场情况和事故情况,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时研究提出处置办法,报请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并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公安、消防等)做好善后工作。

2.重大事件(II级)

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件、一般刑事案件、较大安全事故、实习人员突发抢救性疾病、实习人员失踪等应判定为重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第一,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做好相关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现场信息的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第二,学校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成员应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置办法,报请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三,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了解事故情况,协调指导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亲自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3.一般事件(Ⅲ级)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般伤害事件、实习人员临时走失等事件应判定为一般事件。事件发生后:

第一,学校负责人和实习指导班主任要第一时间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向学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赶赴现场。

第二,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要跟踪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积极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人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四、调查与责任追究

1.实习学生或教师违反学校实习管理办法,造成安全事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处置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按要求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所知事实,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系部、招生就业处应写出《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事件时间、性质、地点、人员、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及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实习

考核评价制度

实习是学校完成教学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学生实习的教学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实习成绩考核,采用校企评价相结合,以企业评价为主、学校评价为辅。

第二条 学生实习成绩考核,采用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过程评价主要包括劳动纪律、实习态度、工作能力等,结果评价主要包括实习报告、职业资格考证、工作绩效等。

第三条 学生必须完成实习规定的任务,将《学生实习手册》以及有关佐证材料交实习指导教师,方可参加学校实习成绩评定。

第四条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态度与表现、提交的实习周记和实习报告、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等情况,评定实习考核成绩。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实习态度和表现(20分)

考核标准:服从实习安排(5分);遵守实习纪律(5分);按实习计划要求完成实习任务(5分);与实习指导教师经常进行主动联系和沟通(5分)。

2.实习日报、周报、月报(20分)

考核标准:实习日报、周报、月报认真、质量高。日报及时,周报、月报心得体会具体详实,能运用所学理论对工作中所遇问题加以深入分析或对某些问题有独到见解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每周、月都要认真填写实习周报、月报,每缺1次扣2分,直至此项分数扣完为止,填写周包、月报过于简单,不完全符合填写要求的,酌情扣1~10分。

3.实习报告(40分)

考核标准:实习报告能认真归纳实习单位的管理等情况,对实习内容进行完整、系统地总结,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对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总结、分析,能认真总结在实习中的收获,能提出一些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

实习报告的评价分为四档:

A档: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报告内容正确、全面、系统,A档可评36~40分;B档: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且较全面、系统,B档可评28~35分;C档: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报告内容不正确,不够系统、全面,C档可评24~27分;D档:未完成实习报告,或实习报告内容基本错误,D档可评0~23分。

4.职业资格证书考取(20分)

考核标准:通过实习,提升专业技能,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企业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劳动纪律、实习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等评定企业考核成绩。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如下(供实习单位参考):

1.劳动纪律(15分)

考核标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全勤得满分,迟到、早退1次各扣2分,旷工1次扣5分,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无特殊情况,实习期间请假超过10天该项计零分。

2.实习态度(15分)

考核标准:服从企业师傅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与指挥,能吃苦耐劳,对工作安排没有抱怨(5分);实习过程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5分);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的各类培训,成绩优秀(5分)。

3.工作能力(30分)

考核标准:对所在岗位知识技能接受较快(8分);勤学好问,向有经验的员工学习(2分);能很好地将所学知识、技能应用在岗位上(10分);在企业师傅的允许下能够独立完成任务,有主见或创新精神(5分);同学、同事关系相处融洽(5分)。

4.工作绩效(40分)

考核标准:能够按时、优质、高效地完成所分配的工作(20分);临时性的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完成(10分);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承担额外的工作(10分);企业指导教师根据上述要求酌情评分。

第六条 实习周记、月报、实习报告等必须按学校统一要求和规定格式完成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实习有关佐证材料必须真实、可信。

第七条 实习学生如满足以下条件可获得加分:对参与技术研究或问题解决有一定贡献(需提供证明材料);受企业或学校通报表扬等。满足上述任何一条即可获得加分(10~15分)。

第八条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校考核成绩、企业考核成绩,按照“学校考核成绩×30%+企业考核成绩×70%+加分”计算评定学生最终实习成绩。

第九条 最终实习成绩分为优秀(85及以上)、良好(84~70)、合格(69~60)和不合格(59~0)四个等级。实习最终成绩为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成绩仍不及格者不予正常毕业。重修一般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并报学校批准备案,重修不得低于原实习要求和标准。

 

 

 

 

 

 

 

 

 

 

 

 

 

 

 

 

 

临沂市工业学校实习学生

违纪处理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健全实习安全管理,提高实习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实习顺利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学生实习期间,不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管理,旷工一天及以上未履行有效请假手续。

2.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领导和企业指导教师的工作安排,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3.违反《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实习单位管理规定,经常酗酒,醉酒等不良行为。

4.实习期间,无特殊原因,不服从实习单位的住宿安排,长期在外留宿者。

二、学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或名誉损失者。

2.顶撞实习单位领导和实习指导教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者。

3.参与打架斗殴、侵占公私财务者。

4.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注意个人修养,不维护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声誉者。

三、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累计旷工达一周者。

2.已受记过处分仍严重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者。

3.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实习单位造成重大财产名誉损失,情节恶劣者。

4.对实习单位领导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人格和人身伤害者。

5.严重违反实习单位生活管理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产和生活设施,情节恶劣者。

6.带头打架斗殴、偷窃公私财物或有其他违法犯罪情节者。

7.在实习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受到学校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惩处。

 

 

 

 

 

 

 

 

 

 

 

 

 

 

 

 

 

 

 

 

 

 

 

 

 

 

 

 

 

 

 

 

临沂市工业学校实习学生

请销假制度

 

为确保学生实习工作有序进行,严肃工作纪律,培养学生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学生实习期间请销假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规定以及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凡属法定假日,均按实习单位休假规定要求执行,休假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实习单位,若确须离开,需向实习单位及实习指导教师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请假申请,若无此手续,所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实习学生承担。

三、请假规定

1.实习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或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请人或利用通讯工具间接请假,更不允许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2.请假手续的办理。实习期间学生因接受企业和学校双重管理,请假必须同时向企业和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双方同意后方可离开实习岗位。三天以上病假应提交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四、病事假审批权限

1.学生实习期间请假一天者,由实习单位批准后,报实习指导老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实习单位实习主管部门批准,报实习指导老师、系部分管领导;请假三天及以上者,由实习单位实习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系部、招生就业处审批。

2.学生实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实习延期。

3.学生实习期间遇学校统一考试或大型活动,由实习指导教师向实习单位统一办理请假手续。

五、请销假办法

1.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交实习单位,办好工作交接后方得离开实习单位。

2.假期结束返回实习单位,及时到实习单位销假,过期按缺勤处理。

 

 

 

 

 

 

 

 

 

 

 

 

 

 

 

 

 

 

 

 

 

 

 

 

 

 

 

 

 

 

 

 

 

 

 

 

 

 

 

 

 

临沂市工业学校实习学生

宿舍管理制度

 

为加强实习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实习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安全、和谐的住宿环境,跟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实习学生宿舍管理,采取以实习单位管理为主,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为辅共同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实习学生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不得自行调房,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安排他人留宿,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实习学生未在实习单位住宿的,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字,并填写《实习学生在外住宿承诺书》。

第四条  在外住宿的实习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保证按时上班,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五条  实习结束前,宿舍管理人员对宿舍公共财物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对丢失、损坏公物的按宿舍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学生自觉做好宿舍卫生清洁,并办理退房手续,交还宿舍钥匙、饭卡等相关物品。

第二章  物品管理

第七条  实习学生要爱护宿舍配备相应公共设施及家具,如灯、床、桌凳、衣橱等。

第八条  对自然损坏的家具及设施,报告宿管人员查明原因并及时维修、更换,因个人原因损坏,按宿舍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实行舍长负责制。舍长要组织本宿舍成员学习宿舍管理制度和开展“三防”(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

第十条  非住宿人员必须于当晩22:00前离开,不得留宿。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不得提供钥匙及私配钥匙给非宿舍人员,防止失窃事件发生。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经商贩卖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物品、反动淫秽书刊或不健康音像制品进入宿舍。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吸烟、闹事、说脏话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在就寝时间内须保持宿舍区安静,不得在宿舍区内高声喧哗、嬉闹、起哄、吹拉弹唱、大音量播放音响、踢球、拍球和从事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六条  宿舍区内要举止文明,不准在宿舍区内涂写和张贴不健康的字画。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宿舍卫生由企业宿管部门、实习指导老师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轮流值日制度,实习学生每天自觉清扫室内垃圾,做到地面清洁,窗明几净,保持室内物品摆设整齐,企业、实习指导教师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宿舍检查情况纳入实习学生实习成绩,严重违纪者将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严禁向走廊或窗外倒水、扔东西,不准在走廊洗脸、刷牙,严禁向水池或厕所倒垃圾、剩饭、杂物等;严禁踢墙、乱写乱刻;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要每日开窗通风,定期消毒。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不准私接电源、擅改线路;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违者予以没收,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要珍惜资源,爱护供水、供电设施,节约水电。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实习

信息通报制度

为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要求,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便于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监护人间的信息沟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习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按照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处理学生实习期间的有关问题,组织领导好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要做好与实习单位的联系、考察工作,加强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与实习单位、学校相关处室互通信息,做好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收集整理好学生实习的相关资料。

第三条 班主任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个人档案,保证与实习学生联系畅通,及时了解学生思想、掌握学生动态等各种信息,配合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学生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之间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签订书面协议,做到信息明确、联系畅通。

第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组织学生实习的相关资料上传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备案。

第六条 学生出勤信息通报

1.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工作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及时联系实习单位有关部门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考勤情况按月上报实习单位和学校招生就业处。

2.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单位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企业规定的学生到岗和离岗时间,通过电话或QQ群、微信群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实习指导教师要严格学生考勤制度,发现有学生非正常离岗情况,在如实填写顶岗实习巡查记录表的同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须向学校报告。

第七条 学生事故信息通报

1.学生实习期间若发生轻微伤害,实习指导教师会同企业有关人员,迅速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若发生较大伤害,企业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实习指导教师及时汇报学校,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2.学生实习期间若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等重、特大事故,实习指导教师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并积极配合企业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将详细情况上报学校以便启动应急预案,学校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生身体信息通报

1.实习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等相关学生安全的信息,在及时告知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实习单位和学校。

2.实习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如果发现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及时告知监护人,必须上报实习单位和学校,以便查证,与学生相关的健康资料要妥善保存,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实习

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的“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与《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2.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3.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不可增加学生负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4.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

5.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6.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7.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临沂市工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责任性、主动性,提高学生实习期间教育管理实效,做好学生安全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教育,使学生实习工作更加全面、合理、科学,结合学生实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标准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责任感。

2.工作认真负责,善于表达沟通、具备言传身教的能力。

3.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习相关管理制度,熟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要求,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4.实习指导教师在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

5.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优先。

6.身体健康,能在实习一线坚持工作。

7.实习指导教师由系部推荐,学校选拔的形式产生。

8.选拔结束对选拔教师公示并由招生就业处存档公示文件。

二、工作职责

1.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安全工作、思想教育等工作,全程跟进学生的实习管理工作。

2.加强与实习单位及企业指导教师间的协作关系,做好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工作。对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学校实习领导小组汇报。

3.重视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教育学生养成热爱劳动,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良好习惯。

4.教育学生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5.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6.指导、督促和检查实习学生填写实习日报、周报、月报和撰写实习报告。

7.会同实习单位组织实施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负责学生的实习鉴定,做好记录,完成《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

8.实习结束,实习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妥善办理学生离返手续,对本次实习进行分析与评价。

9.认真完成实习指导期间周报、月报及过程性材料的撰写与整理,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考核标准

1.实习教学环节总分按学生实习实践周数乘以指导学生人数计算,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

2.尽职尽责完成实习指导任务的实习指导教师,每名学生每周计1分。

3.离校前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未对学生布置学习任务,扣该实习教学环节总分20%。

4.对实习学生状况不了解、不能及时解答和处理实习学生反映问题,本周不得分。

5.未按规定要求对学生实习成绩考核上报,扣该实习教学环节总分20%。

6.未按要求提交实习教学工作总结,扣该实习教学环节总分20%。

7.实习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扣该实习教学环节总分10%。

8.实习指导教师如发生脱岗、串岗或工作时间无特殊原因联系不上等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该实习教学环节总分30%;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该实习教学环节总分80%,并取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四、指导教师待遇与奖惩

1.学生实习结束,由学校实习领导小组对实习指导教师统一考核,评定得分,按得分给予相应待遇和奖励。根据鲁教职函【2021】39号等实习相关文件精神,成绩达到总分60%及以上的实习指导教师,在评先树优、薪酬分配、职称评审时具有与班主任相同的政治和赋分待遇;带队实习指导教师带队期间的课时量、常规检查(备课、听课记录、理论学习、作业批改)按满分计算。成绩低于总分60%取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对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取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教学事故处理。

 

 

 

 

 

 

 

 

 

 

 

 

 

 

 

 

 

 

 

 

 

 

 

 

 

 

 

 

 

 

企业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指导教师的工作责任性、主动性,培养学生过硬的技术本领,丰富的实践经验,加强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的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标准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素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2.企业指导教师应为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

3.专业技能过硬,注重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的结合,能有效地组织学生的技能教学。

4.对培训工作有浓厚的兴趣并有意愿从事实习指导工作。

5.工作优秀,善于表达沟通、责任心强、具备言传身教的能力。

6.具有分享精神,愿意帮助他人学习、成长,善于思考、总结。

7.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特殊情况也可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技术骨干。

8.在工作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优秀人员可放宽条件。

二、工作职责

1.做好对实习学生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加强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企业文化等教育,培养学生文明、守纪的良好习惯。

2.指导实习学生熟悉实习工作环境和防护设施,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和发生安全事故。

3.做好对实习学生技能操作的示范指导,使学生尽快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4.听取学校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意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实习指导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5.督促学生及时填写学生实习手册,对学生的实习小结填写评语并签名。

6.会同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评价考核。

7.完成实习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考核标准

企业指导教师的标准分为100分,主要分为总结周志评测及小结考核和岗位技能考核。

(一)总结周志评测及小结考核(40分)

1.企业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学生完成相关的周志,内容要包括知识关键点,并根据每个实习学生掌握的情况,填写实习周志,做好每周的点评总结,特殊情况下安排相同岗位的同事给予指导点评,如点评不到位、缺一次周志点评、周志点评太简单或周志上明显问题没有发现,扣3分/次。

2.每个实习阶段的总结,指导实习学生对关键点进行汇总,并根据实习学生的掌握情况持续的跟进指导,确保每个实习学生都能达到实习的要求。总结内容存在应付的情况,扣5分/次。

(二)岗位技能考核(60分)

校企组织考核小组对实习学生的岗位技能考核评测(满分100分,70分及格),作为企业指导教师的考核结果,在不同岗位上完成相应的技能培训后,都要进行考核测评。以初次评估成绩作为企业指导教师岗位技能的考核结果。

初次评估分:

优秀(实习学生平均分90分及以上)得60分。

良好(实习学生平均分80分及以上)得50分。  

一般(实习学生平均分70分及以上)得40分。  

较差(实习学生平均分低于70分)得30分。

四、奖惩办法

学生实习结束,由校企实习领导小组根据等次对企业实习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实习档案

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实习档案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实习实习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学校教学、教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实习档案是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是以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等形式存在的实习文档总称。学生实习档案由招生就业处管理。

第二条 学生实习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校考核管理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学生实习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学校、实习企业负责保存实习学生的实习档案材料。

第四条 归档和管理的档案材料主要为备查材料和佐证、支撑材料。备查材料指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原始材料,佐证、支撑材料指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数据、情况分析、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五条 设专人、专柜负责学生实习档案的收发、登记、立卷、编目、装订,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实习档案管理人员应收集与实习有关的档案材料,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实习档案及时、妥善地得到保存,保证学生实习档案完整性、系统性、准确性。

第七条 对遗失、涂改、毁损等破坏学生实习档案、因玩忽职守造成学生实习档案遗失、毁损的工作人员,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校和实习企业定期对学生实习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优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执行,由临沂市工业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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